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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验收程序


一、项目竣工验收企业所需准备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国家环保总局制);

3、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4、环评文件及批复。

5、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及环保管理制度(包括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体系;

6、环保治理设计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

7、项目总平面图、污水排放管网图;

8、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证明。

9、污控科同意危险废物处理审批单。

10、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验收资料需一式四份,编制目录清单后装订成册。


二、验收条件

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并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3、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 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三、验收程序

1、委托监测、申请验收必须在试生产期满前完成。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环保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现场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会人员:环保局验收组、建设单位(公司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等)、环保设计单位、环保施工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单位。会议通知除环保局验收组外,均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

(2)验收会议由环保局主持会议。

(3)建设单位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做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项目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和各项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介绍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情况。

(5)监测单位介绍验收监测情况。

(6)验收组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运行情况;

(7)验收组就项目情况进行询问和讨论;

(8)验收组成员形成验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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