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2001年3月30日)第十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02年1月22日)第六条第一款。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符合下列规模和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在100张床位以下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卫生站、村卫生室(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⑵、⑶、⑷、⑸、⑹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书原件(纸质材料,2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纸质材料,各2份);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⒂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需出示原件审核)。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各2份):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4、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原件(纸质材料,2份);
5、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纸质材料,2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纸质材料,2份);
7、合伙设置的请递交全部合伙人签名并签章的合伙协议及拟定法定代表人名单(纸质材料,2份)。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表格可在区政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下载
六、行政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全部材料,补充后受理;
第三步:社会事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登记、初审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评审
4.提出审查建议
5.卫生计生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
6.制作证书或初审意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7.经办人整理资料提交窗口或上报市局
8.窗口发件